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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发布时间:2014-03-12 22:02:01   来源:郓城信息港  浏览:   【】【】【

记者昨日从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自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所辖县区月最低工资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12元。

菏泽执行山东第三档标准

据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此次调整后,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1350元、1200元三档,分别提高120元、130元、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三档,分别提高0.5元、1元、1元。3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范围为菏泽市所辖县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低工资规定》等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津贴、福利

许多用人单位以计件或者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形式发放工资,是否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呢?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

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指出,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需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试用见习期间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规定,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都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菏泽月最低工资8年涨了3倍多

2006年10月,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90元;2008年1月1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00元;2010年5月1日调整为600元,2011年3月1日调整为800元,2012年2月28日调整为950元,2013年3月1日调整为1080元;2014年3月1日,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8年时间,菏泽月最低工资涨了3倍多。

截止到目前,我市尚未接到有关最低工资新标方面的投诉举报。但在检查中发现,仍有少数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标准口径的理解存在差异。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设为最低工资标准。依据规定,最低工资包含了奖金,但不包含加班工资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可少数企业却把“最低线”当成“误导线”,将基本工资设为最低工资标准后,笼统地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

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日后会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记者 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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