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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调整冬季,城区集中供热价格

发布时间:2015-11-19 23:46:11   来源:齐鲁晚报  浏览:   【】【】【

16日,记者从郓城县物价局获悉,为适应集中供热管理体制的变化,经郓城县政府同意,调整2015年冬季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按照标准,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3元,计费面积按房产证载明的的建筑面积计算,冬季供热时间为当年11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

据了解,为适应集中供热管理体制的变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等政策规定,郓城县物价局依据对郓城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郓城中正热力有限公司的成本监审情况,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经郓城县政府同意,于2015年10月30日,核定了该县城区2015---2016供热季集中供热价格。

根据核定,居民用户的集中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3元,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31元,同时规定此价格为终端用户的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在计价面积上,按照要求,居民用户计费面积按房产证载明的的建筑面积计算,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计算。

同时规定了郓城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郓城中正热力有限公司热力出厂价格按每吨蒸汽136元执行,热力公司与各物业公司按蒸汽量结算每吨165元,如按热量结算每吉焦66元。

规矩规定,2015---2016供热季供热时间为当年11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此外,对供热范围内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按居民供热价格执行。此规定自2015年11月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记者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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