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物价局关于冬季供暖价格政策的公告
郓城县物价局关于冬季供暖价格政策的
公 告
一、供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共计120天,比上年延长10天。
二、居民用户集中供暖价格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此价格为终端用户的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郓城县物价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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