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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65岁以上老人可以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

发布时间:2017-11-26 00:36:08   来源:郓城信息港  浏览:   【】【】【

郓城县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城区公交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郓城县常住人口以及具有郓城县暂住证的人口中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持老年人免费乘车卡享受免费乘坐县城区公交车的优待

第三条 现阶段县城区已有公交线路为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线路。

县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区建设、公共交通发展等情况,优化城区公交线路和站点布局,逐步扩大免费乘坐城区公交线路范围。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县老龄办负责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城区公交车工作。

县公安、财政、住建(规划)、城管执法、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镇(街道)、社区(村居)按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城区公交车工作。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公交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具体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城区公交车优待工作。

第二章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办理

第五条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由县公交公司制作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为2017年全县老年人免费乘车卡第一个集中办理期,2018年1月为第二个集中办理期;以后每年1月、7月均安排集中办理。集中办理期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可以到公交公司办理免费乘车卡,公交公司也可以到申请办卡量较多的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现场集中办理

全县集中办理期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自行到公交公司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

第七条 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的老年人,应当同时委托公交公司办理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其中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的保险费由县财政负担。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有效期与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应当一致。

第八条 每年的1月、7月为老年人免费乘车卡集中年审和续保月,未年审续保的老年人免费乘车卡无效

第九条 公交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公交线路车辆IC卡系统。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换发老年人免费乘车IC卡的工本费,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章 乘车规定

第十条 老年人应在城区公交车候车亭或设有城区公交车站牌的站点候车、上下车,以保证老年人乘车安全、便于对公交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监管。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当尊敬老年人,热情优质为老年人服务,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费,不准拒载或变相拒载老年人,不准歧视、怠慢、刁难、谩骂乘车老年人。

第十二条 老年人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定,主动出示免费乘车卡并配合驾驶员验证。未带免费乘车卡或使用无效卡、过期乘车卡的,应按所乘车线路零售票价投币。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实行一人一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并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以及患病的老年人应有人陪护乘车(陪护者应按规定购票),尽量避开客运高峰。

第十五条 老年人在享受免费乘车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到损失的,在查明责任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属于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意外伤害、医疗赔付程序和保额向投保人赔付,确保投保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 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公交公司因老年人实行免费乘车而增加的运营成本,由县政府根据每年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优待的具体情况,安排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老龄办应加强对公交公司服务质量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如因价格上涨、线路增加、车辆增加等原因确需调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的,公交公司应提前3个月提出新的资金补贴方案,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章 监管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交公司应当在城区公交车车身、候车亭与站牌处张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标识和咨询投诉电话。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公交公司的监管,依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规定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交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与教育,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公交公司对收取或变相收取持有免费乘车卡的老年人的乘车费,拒载或变相拒载以及歧视、怠慢、刁难、谩骂乘车老年人的驾驶员,查证属实后,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老龄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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