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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大福源购物广场销售篡改日期水饺 供货商被罚7万

发布时间:2018-01-24 23:53:44   来源:鲁网  浏览:   【】【】【

前几日,菏泽市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销售涂改生产日期的水饺一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销售的儿童水饺存在涂改生产日期情况属实,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拟对供货商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王*伟做出“没收违法所得63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郓城大福源购物广场购买到篡改生产日期的水饺

2018年1月16日,郓城县消费者贾先生通过网络等多平台反映其在郓城大福源购物广场购买的“贤妻”牌儿童水饺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现象,得知情况后,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天立刻组织执法人员赶到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贾先生于2018年1月13日在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购买的14袋“贤妻”牌儿童水饺存在涂改生产日期情况属实,根据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提供的进货台账,确认此批次“贤妻”牌儿童水饺系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王*伟供货,本批次共购进了2箱,其中一箱猪肉水饺,一箱鸡肉水饺,每箱20袋,被涂改日期的是14袋鸡肉味水饺,生产日期由供货商王*伟自己擅自篡改,王某伟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没有发现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的相关食品。

供货商被罚款7万元 超市免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拟对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王*伟做出“没收违法所得63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经核实,消费者贾先生是山东省梁山县人。大福源购物广场生鲜冷冻科科长赵*丽反映,2018年1月13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贾先生和伙伴在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分多次以每袋6元的价格购买了14袋“贤妻”牌儿童水饺,并索要了14张购物小票。中午12时10分贾先生找到大福源购物广场赵*丽科长,反映其购买的“贤妻”牌儿童水饺有涂改生产日期痕迹,并提出每袋赔偿1000元的要求。当时赵*丽科长提出可以退货,但拒绝共计14000元的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共计1000元

后来大福源购物广场联系到供货商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王*伟,让王*伟与贾先生协商解决此事。三九冷饮中心王*伟反映:贾先生坚持14000元赔偿,双方仍未达成协商。后贾先生拨打菏泽市市长热线电话反映了郓城大福源购物广场销售涂改生产日期“贤妻”牌儿童水饺情况,提出希望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贾先生购买“贤妻”牌儿童水饺共14袋,每袋6元,价款总额84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贾先生有权要求索要一千元的赔偿金。

(记者 李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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