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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又袭警 黑恶势力处重刑

发布时间:2018-02-14 21:02:54   来源:齐鲁壹点  浏览:   【】【】【

2月13日下午,郓城县人民法院对赵某等四人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公开宣判,打响了郓城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枪”,营造了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慑的强势氛围。

  据了解,2017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等四人在郓城县某酒店吃饭,因饭后结账问题与老板智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并对酒店物品进行打砸。郓城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被告人赵某等继续对被害人智某进行辱骂、追逐,且驾车追至派出所,推搡民警,冲进110值班室对被害人智某进行殴打。

  郓城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被告人赵某等四人在郓城县某酒店吃饭,因饭后结账问题与老板智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被告人赵某、王某伙同樊某(在逃)对被害人智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对该酒店的花盆、玻璃门、啤酒等物品进行打砸。郓城县公安局唐庙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被告人赵某、王某、彭某、侯某继续对被害人智某进行辱骂、追逐,被告人赵某还持钢管将劝阻民警陈某左胳膊砸伤,并将其执法记录仪砸掉在一水桶内。被告人王某用木板将被害人智某的胳膊殴打致伤。被害人智某到达郓城县公安局唐庙派出所后,被告人赵某、王某、彭某、侯某驾车追至该派出所,推搡民警,不顾民警劝阻,冲进110值班室对被害人智某进行殴打。被害人陈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智某之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智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该酒店被毁损的门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51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四人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情节恶劣,从重处罚。据此,郓城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侯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该案公开宣判,严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平正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崔如坤 通讯员 何书鹏 郑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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