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郓城县6家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 预警期间停产要求有关责
关于对郓城县6家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 预警期间停产要求有关责任人员问责的通报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请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工作的函》(国环督察函[2018]34号)通报,在原环保部2018年3月份开展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巡查中,发现我市郓城县先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奥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恒鑫铸造有限公司、郓城县合力铸造有限公司、郓城恒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家铸造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要求。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通报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现将问责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郓城县6家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要求有关责任人员问责情况。(详情请扫左方二维码)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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