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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3万元 郓城某公司法人被依法逮捕

发布时间:2013-06-06 10:13:04   来源:大众网菏泽  浏览:   【】【】【
        6月4日讯(通讯员 王荣花 佀同方)黑龙江籍的李某,在郓城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占资金13万余元。6月2日,李某被郓城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据办案民警介绍,2013年1月5日,郓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房某报案称: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重复列支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7万余元。接报后,该局迅速立案侦查此时李某已外逃。由于李某系黑龙江人,办案民警费尽周折,经过三个多月的缜密摸排,终于4月29日将逃往上海的李某抓获。经审讯,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李某与郓城的房某等五人于2008年合伙成立某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地址在郓城县黄堆集乡,房某从2011年1月25日至今任公司的出纳,占46%的股份,李某占9.8%的股份。2008年至2011年9月份公司由李某管理,2011年10月份以后由房某父亲管理。
        李某在公司经营期间,所有的购进原料和销售业务都是他一个人负责,他没有让其他人参与,所以购货和销售的产品价格也只有他一个人知道。2011年2月份之前李某一直兼任会计和出纳职务,2011年2月份之后公司聘请张某当会计,房某当出纳。公司的销售业务记帐是按保管王某的出库数量,李某给王某提供销售价格,王某制作成品销售记录交给房某再交给张某记帐。以前公司的人对李某非常相信,对他这样的做法也没有怀疑。2011年9月份,李某突然提出他家里有事不在公司干了,他走后房某等人到客户那里对帐,才发现李某卖给客户的棉纱价格比他报给保管的价格高,李某从中侵占公司货款71500元。
        另据李某交待:其在2008年10月至20011年9月担任郓城县某纺织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复列支、伪造单据、截留货款的方式,共计侵占公司资金139386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郓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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