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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电动车菏泽一男子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12-28 21:52:10   来源:县广播电视台  浏览:   【】【】【

很多人认为喝点酒驾驶电动车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不被交警查到就行了,但近段时间酒后驾驶电动三(四)轮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可谓是给我们每一个人敲响了生命安全的警钟。

“电动(三)四轮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占道行驶、闯红灯、甚至酒后驾驶……”各类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这不,12月24日下午14时26分许,彭某君驾驶一辆黄色小型电动轿车行驶至终兴至张集路段6公里处,被在此处进行重点违法行为治理的单县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

经过酒精测试,驾驶人彭某君血液中含有酒精度为42.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对彭某君进行信息查询时,发现其曾拥有C4驾驶证已被注销。

单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彭某君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以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1000元罚款。

电动(三)四轮车安全系数低,本身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大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经常会自身翻车撞车酿成悲剧,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畅通。

在此,菏泽交警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彭某君所驾驶的黄色小型电动轿车以及目前市面上所出售的超标电动车都不符合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符合机动车类的相关规定,即属于机动车,所以,饮酒后驾驶电动车也属于酒驾,同样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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