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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费有了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8-12-28 21:55:43   来源:县广播电视台  浏览:   【】【】【

日前,菏泽市物价局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不低于20%等,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菏泽市物价局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对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具体包括: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不低于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物业费标准的60%收取。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为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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