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二、禁止燃放区域:城区东至郓巨河,南至迎宾大道,西至京九铁路,北至北外环路。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场所、零售点,应急管理部门不再批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
四、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教育、宣传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落实禁放管理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在禁止燃放时间、区域内取缔各类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及时查处各类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禁止在禁放时间内向禁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随意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管理区域内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各类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住建部门: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在所服务住宅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及时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旅游部门:加强禁放区域内宾馆、酒店管理,督促承办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积极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同时,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劝阻、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六、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八、在禁放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郓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