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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24 22:51:28   来源:县信访局  浏览:   【】【】【

郓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郓 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郓 城 县 公 安 局

郓 城 县 司 法 局

郓 城 县 信 访 局

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准确、有力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等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周围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或者实施跳楼、跳河、服毒、攀爬树木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或者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多人就同一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

(三)司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缠访、闹访。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集群体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

(六)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七)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短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八)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救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

(十)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十一)信访人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领)馆,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境外媒体所在地,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

(十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规定的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支持、不参与以违法方式实施的信访活动,共同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郓城县人民法院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郓城县公安局 郓城县司法局 郓城县信访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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