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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房贷政策

发布时间:2015-03-05 21:27:12   来源:菏泽网  浏览:   【】【】【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了发挥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的需要,同时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要求,3月1日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3个方面的调整:

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由原来的“已按月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调整为“申请贷款之日前,已在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并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我市缴存期限不足6个月的职工,在我市和异地缴存中断未超过3个月并已将在异地缴存的余额转入我市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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