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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提高低保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每年2800元

发布时间:2015-04-13 22:44:04   来源:菏泽日报  浏览:   【】【】【

4月10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市下发了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自1月1日起调整2015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据了解,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38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2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28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40元。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最高限额内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0000元,重特大疾病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200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运转经费执行每人每年1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年2800元。

《通知》强调,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保障和救助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本县区实际,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水平,并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记者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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