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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公积金贷款执行四大新政(图)

发布时间:2015-05-07 00:47:51   来源:齐鲁晚报  浏览:   【】【】【
本报记者
本报记者 陈晨

5日,记者从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5日起,菏泽公积金贷款开始今年的第二次调整,与3月份着重调整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标准不同,此次着重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开展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放宽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昨起新政执行 首套房首付比例降至20%

近年来,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公积金贷款新政,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5日起,菏泽人民终于迎来了公积金新政。据了解,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菏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重点很多,其中对市民关心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进行提高,根据调整标准,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最长期限可按法定退休时间顺延5年。

同时,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此次调整中,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对已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为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标准执行;而对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此外,住房公积金执行认贷不认房的政策。对借款人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市民外地缴公积金 菏泽买房可用上

在此次调整中,吸引记者眼球的重要一点就是开展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这说明市民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在菏泽买房时可以使用,为外地工作的市民提供更为方便的公积金贷款使用。

根据调整,在外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菏泽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证明,在菏泽市申请贷款。缴存贷款信息经核实后,可按照菏泽市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办理贷款业务。同时,夫妻一方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与此同时,本次调整还放宽了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范围和条件,其中,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用自有资金正常还款12个月,且其本人与配偶或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余额之和可足额偿还一年及以上贷款本息的,可选择逐月还贷和一次性结清贷款。

据了解,逐月还贷的方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可申请用其住房公积金余额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冲抵一个月贷款本息时,由中心通知借款人用其自有资金偿还。借款人以自有资金还款期间发生1次逾期的,本还款方式延长6个月;发生2次逾期的,本还款方式延长12个月;发生3次逾期的,取消其逐月还贷申请资格。

而一次性结清贷款的还贷方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可申请将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次性冲抵结清贷款本息,但冲抵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本报记者提醒市民,还贷方式的申请时间为借款人于每月15日前可向本人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于受理当日办结。

根据规定,本次调整自5日起开始执行,本次政策调整实施前公积金贷款已经发放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次政策调整实施后,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未涉及调整的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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