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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10种食品被检不合格 可能就在你身边

发布时间:2016-10-20 06:54:00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浏览:   【】【】【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监管,保障食品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2016年上半年,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果不合格产品中涉及我市生产的不合格食品10批次,目前我市有关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菏泽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培根三明治面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9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03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2016年6月21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菏泽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培根三明治面包”在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该企业下达停止销售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该批培根三明治面包共生产204个,销售价4.5元/个,货值共计918元。该批培根三明治面包已全部销售完。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菏泽艺家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和发布召回公告。

二、菏泽市天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面包”(生产日期:2016年5月22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2016年7月25日,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菏泽市天朗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5月22日生产加工的“肉松面包”在省级监督抽检中因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立即对该企业下达停止销售、召回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菏泽市天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面包”(生产日期:2016年5月25日)共计3000个,价值4500元,该批次的肉松面包在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该公司对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下达了召回公告。

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整改。

三、巨野县君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奶小麻花”(生产日期:2016年5月21日),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巨野县君诚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5月21日生产加工的“蛋奶小麻花”在省级监督抽检中,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巨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该企业下达停止销售、召回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巨野县君诚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5月21日生产加工的“蛋奶小麻花”共计50箱(4公斤/箱),市场价48元/箱。6月25日出库49箱至菏泽一批发市场,已销售18箱。8月2日企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31箱。

巨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没收该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整改。

四、山东省巨野县陈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标识“神帝”的“陈酿特曲酒”(生产日期:2015年3月19日),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山东省巨野县陈酿酒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19日生产的商标标识“神帝”的“陈酿特曲酒”在省级监督抽检中,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巨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该企业下达停止销售、召回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山东省巨野县陈酿酒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19日生产的商标标识“神帝”的“陈酿特曲酒”共计200箱,涉案货值共计3000元。

巨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没收该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整改。

五、郓城县长科副食部销售的“东溪村”牌陈年原浆白酒(生产日期:2014年1月18日),经检验总酯不符合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2016年7月25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对郓城县长科副食部销售的“东溪村牌陈年原浆白酒”在省级监督抽检中因总酯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立即对该超市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该超市购进2014年1月18日生产的“东溪村”牌陈年原浆白酒共12瓶,30元/瓶,共计360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白酒。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该超市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东明县众协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纯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16年3月20日),经检验铝残留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2016年6月22日,东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在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进行省级监督抽检的东明县众协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2016年3月20日生产的“纯红薯粉条”,经检验铝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和东明县众协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东明县众协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该批次“纯红薯粉条”共40kg(80袋,规格:500g/袋)。由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产品30袋,已销售22袋,货值385元。剩余50袋已销售完,货值400元。东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及超市停止销售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东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东明县众协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已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整改,并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七、成武县文亭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内招酒”(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成武县文亭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2日生产的“内招酒”在省级监督抽检中因“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立即对该企业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成武县文亭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2日共生产“内招酒”1000瓶,其中5瓶用于2016年6月20日的监督抽检,113瓶用于公司内部使用,剩余882瓶存放于该公司成品库,该产品仅用于内部使用,不对外销售。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成品库库存的882瓶不合格产品实施就地查封处理。

因成武县文亭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内招酒”仅用于内部使用,不对外销售,无相关处罚依据,不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整改。

八、菏泽开发区丰林食品厂生产的“龙凤酥”糕点(生产日期:2016年4月10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2016年6月21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菏泽开发区丰林食品厂2016年4月10日生产的“龙凤酥”糕点在市级监督抽检中,因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企业下达停止销售、召回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菏泽开发区丰林食品厂生产加工的“龙凤酥”糕点(生产日期:2016年4月10日)共计100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及时下达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公告。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和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整改。

九、成武县成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成玺牌盐焗鸡”(生产日期:2016年4月10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2016年8月25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成武县成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10日生产加工的“成玺牌盐焗鸡”在市级监督抽检中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企业下达停止销售、召回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成武县成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10日生产加工的“成玺牌盐焗鸡”共计40箱,规格:1.5kg/箱,每箱50元,已全部售出,货值920元。该公司对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下达了召回公告。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整改。

十、成武县富升面粉厂生产的“富升雪花粉”(生产日期:2016年4月11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2016年8月25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成武县富升面粉厂2016年4月11日生产的“富升雪花粉”在市级监督抽检中因“水分”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企业下达停止销售、召回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成武县富升面粉厂2016年4月11日生产的“富升雪花粉”共220袋,每袋10kg,17.5元/袋,价值3850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该公司对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下达了召回公告。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整改。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如果发现公告所涉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来源:国搜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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